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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泸州综合管廊二期工程光纤电话系统

2020-07-23 04:14:28

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供水、燃气、排水、通信(含监控线路)、有线电视、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监控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管廊管理运营单位是依法受政府特许经营的管廊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线单位为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的权属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泸州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优先建设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

  第五条 政府主导,特许经营。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应坚持政府主导,民生优先,发挥市场作用,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模式,由管廊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创新机制,合作共赢。管廊公司由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控股,可吸纳各园区、各市级投资平台公司、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管线单位参股成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投资建设模式参与管廊建设运营管理,若管廊无潜在投资人,则由管廊公司先行按规划组织管廊建设。社会资本方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股权回购方式退出。

  第七条 适当授权,合理补偿,自负盈亏。管廊公司负责管廊建设运营资金的筹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成本巨大,短期内管廊相关收入不足以维持管廊公司在管廊建设、运营、维护方面的正常运转。市政府可依法授予管廊公司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权,同时授权管廊公司周边管网建设、配套开发地下综合管廊地上和地下空间等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第八条 强制入廊,有偿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相关管线必须入廊。综合管廊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原则。综合管廊及其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包括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综合管廊的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

  第九条 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市政府成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部门分工如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管廊建设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牵头拟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并推进实施;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前期工作;按照管廊规划和国家有关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制定管廊建设规范和建设行为的监督指导及管廊的管理工作;协助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对管线选址的审批;同时协调燃气、自来水、雨水、污水等管线的入廊。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本市管廊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并将规划纳入各级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全市管廊建设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工作,对管廊的线路、走向、位置、空间进行规划审批、办理规划核实等相关规划手续。原则上在规划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得为各管线单位审批除综合管廊外的其他路由。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上报争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牵头指导细化综合管廊的出租相关收费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综合管廊相关用地保障措施,负责对取得单独地下空间规划指标的综合管廊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为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综合管廊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研究综合管廊财政投入资金分担机制及管廊建设运营费用补偿机制。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涉及城市道路有关审批行为,对管线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廊运营消防管理规定,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管廊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做好管廊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工作;协助管廊单位,为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进行必要的治安维稳;协调交通和治安监控管线按需求入管廊;协助管廊单位为保障管廊建设和安全运行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力、能源(燃气除外)、通信等管线单位的入廊。

  市地税局负责研究相关政策,对管廊公司相关地方税费依法进行减免。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牵头成立管廊公司;依法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各管线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管线安全运行;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制定管线应急抢险预案,参与抢险演练。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完成《泸州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每5年应结合泸州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第十二条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建设,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制定城建计划时,按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整治计划,根据批复的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制定管廊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综合管廊统一由管廊公司依照确定的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可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对已竣工、在建、未建但已确定投资人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由管廊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并负责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管廊公司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土地、立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管廊前期手续应单独办理,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除项目的立项、规划手续、土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外,其余如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性评价、压矿查询等专项可纳入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管廊的规划审批,对管廊的线路、走向、位置、空间,入廊管线进行审核。办理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城市发展情况,依法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

  负责管廊初步设计审查,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管线入廊的需求,满足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

  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件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各入廊管线技术标准由各管线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原则上管廊内预留管位的管线必须全部入廊。需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许可审批,不予施工许可审批,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管廊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各管线单位根据需要向管廊公司租赁管廊空间,并交纳管廊租赁费。

  管廊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等因素,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管廊租赁费收费标准、计费周期、收费标准定期调整机制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 管廊租赁费主要用于支付管廊建设成本、建设利息、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入廊管线单位分摊管廊租赁费,分摊比例按各管线在管廊内空间占比、管廊附属设施需求、常规建设成本、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入廊管线产权单位自身购置、安装、维护和运营的成本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管廊租赁费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调落实。

  第二十七条 管线进入管廊,一律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公益性管线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的日常维护主体,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维护及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动、改建费用由迁改需求方负责。

  第三十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管廊设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安全间距,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结构边线外沿5米范围设立管廊安全保护区。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应事先向管廊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管作业;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种植深根植物;

  (七)在管廊外敷设管线;

  (八)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管廊管理单位应对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施工单位应配合落实。

  管廊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共同建立管廊综合应急抢险预案,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全天候、专业化的应急处理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立泸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业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廊管理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管廊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以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为主体,建立健全管廊事故预警防范机制,降低综合管廊事故的发生率,避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管廊管理单位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管线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事故发生原因,建立事故记录档案,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同一事故多次发生。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管廊管理单位承担管廊损失,管线单位分别承担各自管线损失。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过程中,因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或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三方单位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受损方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管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施工相关参与主体,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由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以其他方式损坏管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市住建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管廊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有关企业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等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